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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第4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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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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