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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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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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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志願服務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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