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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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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