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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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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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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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