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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志工將其表現優良之志願服務成績,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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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