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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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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辦理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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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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