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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第10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警察局(分局)為登記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決定時,無須徵詢加害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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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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