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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第17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7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查閱時,應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申請查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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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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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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