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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第2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下列各款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一、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經本法
第三十二條
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三、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準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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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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