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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 前項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第一項之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相關教育訓練至少包含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訓練課程。 第一項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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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通報」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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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