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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13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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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第56條
本法除第十三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預防及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8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第10條
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前項經專業訓練…
第11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
← 第12條
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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