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11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即派員評估被害人需求及提供服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預防及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8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第9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第10條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前項經專業訓練…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第13條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
← 第10條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