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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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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決定」的其他條文

第10條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第11條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第14條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第15條申訴及審議案件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第16條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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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