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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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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訴人)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

「審議決定」的其他條文

第10條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第11條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第12條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第14條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第15條申訴及審議案件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第16條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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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