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