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