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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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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
第四條
第一款、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六條
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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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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