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第16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