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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3條

情報機關知悉所屬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即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機關,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人員基本資料。 二、所在國家(地區)。 三、案情摘要。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之,並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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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