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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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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