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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0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應依據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慰問金: 一、喪失人身自由未滿五年者,二十萬元。 二、喪失人身自由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四十萬元。 三、喪失人身自由達十年以上者,五十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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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