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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22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死亡補償金、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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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