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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第3條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或發給求職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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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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