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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情報機關應本於職權及依主管機關下達之情報需求、情蒐要項蒐集本法第七條所列之資訊。 各情報機關獲取前項資訊時,應掌握時效即時送達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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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