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一項認可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機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推動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為其業務之一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開設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課程,並實施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四、為
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單位。
申請為認可訓練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訓練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給認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需繼續辦理訓練課程者,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