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第33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3條

陽性檢體未去活化,且依世界衛生組織所定感染性物質運輸指引,應適用P620運送包裝指示規範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本辦法有關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辦理。 前項未去活化,指陽性檢體並未以溶劑、高溫、輻射或其他經有效驗證方法處理,仍具有造成人類感染之能力。 管制性生物材料屬未達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管制總量之生物毒素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