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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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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3條
陽性檢體未去活化,且依世界衛生組織所定感染性物質運輸指引,應適用P620運送包裝指示規範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本辦法有關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辦理。 前項未去活化,指陽性檢體並未以溶劑、高溫、輻射或其他經有效驗證方法處理,仍具有造成人類感染之能力。 管制性生物材料屬未達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第三項所定管制總量之生物毒素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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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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