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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就感染性生物材料,建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其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訂定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前,應置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一人及其代理人,設置單位人員達三十人者,並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均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其有異動時,亦同。 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屬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前項病原體、生物毒素前,應另置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一人及其代理人,於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其有異動時,亦同。 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與生安主管,不得為同一人。但設置單位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非管制性生物材料者,得為同一人。 依第二項規定應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生物材料。 二、設立第四條第二項管制作業場所或前條第一項高防護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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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