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16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6條

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應經憲法法庭裁定,始得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