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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7條

迴避之聲請,除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外,不停止訴訟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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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