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22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22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