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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24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提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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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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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