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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1條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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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3條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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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