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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8條

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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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