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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第8條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8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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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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