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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一句話看懂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規範憲法訴訟案件中,書狀及卷內文書的公開範圍、程序和限制,以確保訴訟透明度,維護當事人權益,並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3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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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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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開,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係指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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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制公開;其他情形,於必要時,亦得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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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下列為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 一、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 二、公務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三、其他依法應限制公開或公開為不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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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限制公開而有正當理由者,憲法法庭得就請求部分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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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 開之事項者,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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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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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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