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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第2條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2條
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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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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