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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18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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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