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訴訟法 › 第20條

憲法訴訟法 第20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