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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19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前項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 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第一項指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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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