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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23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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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