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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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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