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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六十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八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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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