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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0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序編列。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其事由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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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