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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7條

院長或審判長審核第四條之通知或第五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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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