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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8條

案件逾第五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依法停止審理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五、當事人現在國外、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六、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而未能於三個月內,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 七、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八、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得抗告之裁定,因抗告結果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者,其抗告之期間。 九、案情繁雜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但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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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懲戒法院辦案之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第3條懲戒法院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如發現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第4條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懲戒法院研究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第5條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第6條遲延案件月報表,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次編列。第7條院長或審判長審核第四條之通知或第五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第9條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五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第10條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第11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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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