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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 第4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勒贖而盜取屍體者。 二、聚眾持械毀壞棺墓而盜取殮物者。 三、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或通信器材,致令不堪用者。 四、意圖取得財物投置爆炸物,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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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