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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
› 第8條
懲治盜匪條例 第8條
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
第一百六十七條
,
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五項之規定,於 盜匪案件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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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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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因前項財物變得之財產利益,除應抵償被害人者外,得沒收之。
第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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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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