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 第6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6條

受裁判者本人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受裁判事實陳述者。 四、切結書。 五、初審、覆判、再審判決書、減刑裁定或開釋證明等受裁判資料。 六、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受裁判者家屬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資料及文件。 二、受裁判者受裁判當時及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其死亡時登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三、受裁判者親屬繼承關係表。 四、無其他先順序家屬存在之切結書。 五、配偶單獨申請時,應提出無其他家屬申請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數人時,得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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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