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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 第10條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0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受裁判者,即適用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經調查認其屬於
第八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亦不適用
第四條
之規定。 基金會應將前項決定送達申請人及該管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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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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