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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受裁判者,即適用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經調查認其屬於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告戒嚴之時…第3條行政院為處理受裁判者之認定及申請補償事宜,得設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第4條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第5條受裁判者之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但受裁判者死…第6條補償範圍如下︰一、執行死刑者。二、執行徒刑者。三、交付感化(訓)教育者。四、財產被沒收者。第7條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基金會應獨立超然…第9條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第10條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受裁判者,即適用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經調查認其屬於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第11條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一、給付補償金。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第12條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三、基金孳息…第13條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裁判者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第14條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第15條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1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修正後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期限內,準用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一…第15-2條於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第16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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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